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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四川省工商局 发布日期:2002-3-15
2002年3月15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四川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川工商办[2002]35号)
四川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抽查的组织
全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四川省各种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委托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经销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如实地向社会公布,并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抽查的范围
(一)商品:
1、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2、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用密切相关的商品。
3、与农业及其他生产活动相关的重要商品。
4、消费者、有关组织申诉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抽查的商品。
(二)场所:
1、有固定场地、设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各类场所及仓储地,包括综合、专业市场,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
2、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店、机场、车站、码头等。
三、抽查的内容
(一)商品进货凭证。
(二)商品的注册商标。
(三)商品标识。
1、商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
2、中文标明的、真实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商品,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是否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说明书及其他宣传资料是否符合商品的实际状况。
(六)是否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商品。
(七)是否具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商品的“三包”凭证。
(八)商品的实际计量是否与商标标识标注相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抽查的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场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建议,制定每年或每季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针对某些地区、某一阶段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的问题,适时安排专项抽查。计划的内容包括:
1、明确抽查商品的品种和内容。
2、确定抽查的地点和场所。
3、确定承检单位。承检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确认委托承检单位,并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制定抽查方案。承检单位根据抽查计划制定具体抽查方案,包括:明确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方式、合格界限和综合判定原则;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方法和运送方式;抽检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三)下达抽查任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承检单位制定的抽查方案进行审批,并向承检单位下达《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四)组织实施抽查。承检单位依据抽查方案具体负责商品质量抽查工作,抽查人员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及相应资格或身份证明证件,直接到商品经销单位抽取样品。抽样过程要有详细记录,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对象应当在《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上签字、盖章;被抽查对象是市场的,市场主办单位为负责人也要在抽查工作单上签字、盖章。被抽查单位拒绝或拖延抽查的抽查人员可持抽查任务书,请求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被抽查单位仍然拒绝或拖延抽查的,应当 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抽查的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抽取。抽样数量除要保证满足检验之需外,还要保留备份样品。对同一商品同一场所的抽查,在同一季度内不得重复进行。
商品抽查不得被向抽查对象收取检验费。被抽查对象对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商品复查检验的,其样品和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查检验的单位支付。
(五)抽检样品确认。承检单位在抽样结束后,应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留给经销单位一份,寄生产企业一份,寄经销单位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一份。生产企业认为样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应在15日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商品经销单位应提供该样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单位真实的名称、地址。
(六)抽查结果判定。承检单位要严格遵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判定,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须准确无误。对被抽查的商品是否存在假冒商标、虚假宣传或者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由承检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认定。
(七)抽查结果反馈。承检单位在样品检验结束后,要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分送有关被抽查的对象,包括商品经销单位和生产企业。被抽查的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应当在10日内作为书面答复,并抄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汇总报告情况。承检单位要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对不合格项目要分析原因,按要求写出抽检工作总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公布抽查结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承检单位的总结,拟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和说明,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抽查情况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透露。
(十)违法行为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一)申请商品复检。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关,在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要督促其经销和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凡企业整改合格,申请商品质量复查检验的,须向相关地县(市、区)以上工商机关写出复检申请;由申请受理机关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负责安排组织复检,并视情向社会公布复检结果;其样品和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的单位支付。
五、抽查的费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排的商品质量抽查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款。
六、抽查的要求
1、严格按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和古方案组织抽查。对商品质量抽查古的每一步都要周密组织,精心安排,严谨细致,切实搞好。
2、严格依据工商率、法规对厂品质量的规定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抽查。要严格产品质量标准,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抽查结果真实可靠。
3、严格遵守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纪律和规定。参与抽查的工作人员,对抽查目录和被抽查单位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于抽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检验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被抽查对象反馈结果,如实上报抽查情况;对虚报、瞒报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在媒体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4、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查工作。任何被检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对影响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被抽查单位不得以抽查结果作为商品广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