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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1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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