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1日 |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或发起人名称、姓名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