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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31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窗口电话:0830-3114617
 6、咨询电话:0830-3114617
 7、投诉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公司类型变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须提交相应事项变更的相关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类型变更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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