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佚名 来源:市局消保科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5日 |
2008年,我市各级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037件,其中商品房买卖所引起的消费纠纷是2008年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一是认购协议书对消费者约束多,对开发商约束少。许多认购协议书通篇是对消费者义务的规定,却几乎没有针对开发商义务约定的条款,开发商将所有风险都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格式化,剥夺消费者协商权。当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才发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都已经填好,并且不允许消费者作任何更改,消费者如果因此不签购房合同,那么先前所交的定金开发商出也以认购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为由拒绝退还。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房产开发商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利用认购协议书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泸州市消委会特发出如下消费警示:
1、认购协议书不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要签订“乙方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则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商品房另做处理,定金不予退还”这类协议书。因为商品房买卖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一个很小的分歧就可能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因此,购房协议书应该留有余地,防止被“套”。
2、签订认购书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其内容,如有与实际不相符之处,切勿签订。例如有些协议书上有“在签署认购协议书时,乙方已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知悉”的约定,消费者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对合同条款都已详知,没有看过合同或者看过合同却对合同内容还有疑问时,就不能签订这样的认购书。
3、在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消费者须找开发商洽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加合同签订事宜。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与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所看到的合同不一致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修改,如果开发商不允许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购房人完全有权拒绝签署。同时,消费者应当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否则,事后消费者根本无法举证自己是因为双方协商不成才导致买卖不成才导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
4、“定金”与“订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是意向性的预付款性质,按照四川《消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泸州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严格区分两者的不同,根据自己的情况使用“定金”或“订金”,千万不要随便乱用,防止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时增加维权难度。
签订认购书或交纳所谓‘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费用均不是购房所必备条件,泸州市消委建议消费者在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之前,不必向开发商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以减少消费者的不可预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