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大桥镇长安村七社陈某等四位村民,于2009年4月25日在合江县佛荫镇个体户张某处购买仔猪19头,至5月1日死亡12头,造成陈某等村民损失9000元。由于仔猪死亡原因不明,双方多次协商都未达成赔偿协议,陈某等人于5月8日向先市工商所申诉,经工商干部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在5月8日前死亡仔猪的损失由个体户张某赔偿陈某等村民购买金额的50%,金额为4500元,且当场兑现;二是5月8日至5月13日之间如有仔猪死亡的,在见到死亡仔猪的尸体后,立即由个体户张某按村民购买金额的50%赔偿。双方对调解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