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在2007年6月30日前尚未参加年检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罚并补办年检。逾期仍不补办年检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限期补办年检的企业名单附后:
四川省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