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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申请)

作者:佚名 来源:市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3日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工作程序:

一、申请阶段;

二、受理阶段;

三、审理、决定阶段;

四、送达、执行阶段;

五、归档装卷阶段。

工作收费:本项目不收费

工作时限:60日(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为90日)

一、申请阶段:

条件: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l、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2、复议申请书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住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明,如为第三人申请,应提供与被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或说明。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清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必须即时接收,转交初审人员。

对申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并告知补充有关材料后再行申请;对于不属于我局受理的,告知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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