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申请)
| 作者:佚名 来源:市局法制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3日 |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工作程序:
一、申请阶段;
二、受理阶段;
三、审理、决定阶段;
四、送达、执行阶段;
五、归档装卷阶段。
工作收费:本项目不收费
工作时限:60日(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为90日)
一、申请阶段:
条件: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l、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2、复议申请书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住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明,如为第三人申请,应提供与被复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或说明。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清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必须即时接收,转交初审人员。
对申清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并告知补充有关材料后再行申请;对于不属于我局受理的,告知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
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