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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使用“定金”方式购物要慎重

作者:佚名 来源:市消委会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3日

近期,消费者有关定金的电话咨询较多,其中有不少消费者对定金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定金只是预付款,不买货商家就应该如数退回。消费者李女士在买木地板时在商家预订了10000多元的货,当场交了1000元的定金,可事后她不想要了,向商家索要定金遭到了拒绝。于是,她与商家商量,可以买1000元木地板,商家仍然不同意。另一名消费者在定购燃器具时交纳600元定金,预订了5600元的燃器具,后认为此牌子的燃器具不够理想,想取消定货,拿回定金,遭到商家的拒绝。

按照《合同法》规定,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即为“定金罚则”。

为此,泸州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了解以下法律常识:

1、“定金”与“订金”的不同。订金是指购物人怕看中的商品不能买到而交的预订的钱,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当付款方不想购买时,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订金。而定金则是双方约定合同,如果合同双方有违约行为,定金对违约情形具有惩罚的作用。

2、“定金”与“预付款”的不同。(1)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3)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有对违约行为的制裁性质。预付款则不能作为制裁性质的给付,如没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对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该款项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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