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特价商品≠处理品
| 作者:佚名 来源:泸州市消委会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3日 |
每逢节假日或换季时节,总有一些商家以清仓、调整、关门改造为名,打着“处理品”的旗号,大势开展甩卖促销活动。而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处理品 ”不负责“三包”的说法又让大多数顾客只能自认倒霉。近日,市消委会接到消
依据《消法》规定,对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处理品则不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
何谓处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不退不换。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碰到的“特价商品”,虽不排除其中一部分确属处理品,但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的“特价”,因此仍须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