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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提示:春耕时节购买农资六注意

作者:消委会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6日

今年以来,泸州市各级消委会紧紧围绕“消费与民生”年主题,着力关注民生,在眼下春耕生产之际,我们认真学习讨论了四川省纠风办转发的关于对河南省确山县农民因假稻种问题自缢身亡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农资监管,揭露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积极受理和处理农民消费者的投诉,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确保广大农民消费者能够买到放心农资产品,市消委会向全市农民消费者提示:春耕时节购买农资六注意:

一、选购前要先确定自己需要的农资,切勿轻信商家推销。一定要货比三家,多看、多听、多问,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到正规经营单位购买农资产品。正规农资经营单位,除应持有营业执照外,还应具有本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如经营种子的单位,须持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等相关证件。不要购买流动商贩和无证、无照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资产品。

三、要认真查看包装。要查看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是否规范、完整,有没有合格证,标签上应注明登记证号、批准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使用说明等。不要购买拆开包装的散装种子、农药和化肥。

四、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不要单凭经验或只听经营者介绍去购买和使用农资,避免使用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向农资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咨询。

五、要保存好购物凭证。购买农资产品时,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信誉卡,而且要准确地标明购买时间、产品名称、数量、等级、规格、价格等重要信息,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不要接受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注意保存种子、化肥、农药外包装和少量原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便于拿样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

六、出现问题要及时反映。当农资质量出现问题或使用农资产品发生损害时,要及时收集和携带相关证据向工商、质检、农业部门或消委会申诉或投诉。

案例1

种苗生产不良焦心  现场维权农户称心

 

2011316上午,合江榕山镇符阳村村民代表到榕山符阳村消费者投诉站,反映该村部分农户大棚种植的空心菜(地方俗称藤藤菜)种苗因施用了农药后生长不良,植株变矮,不能按时出苗售卖,影响了正常生产。

榕山镇消委分会接获投诉后,立即通知经营者郑某进行调查了解,在对经营者销售的三类农药进行质量检验报告书和相关进货资料审查后,随后与经营者一道冒雨沿着一条三千米的泥泞乡村小道赶赴种植现场。通过现场调查,此次农户种苗农药药害涉及到了符阳村249191319户大棚,面积20.7亩,这些大棚内的藤菜种苗发生疑似药害症状。经查,这些秧苗都按照经营者郑某讲授的三种农药混用施药办法,通过叶面喷雾使用了“碧护”(激素类)、“爱苗”(杀菌剂)、吡虫啉(杀虫剂)农药,施药后,藤菜种苗一团一团的发黄、出叶不整齐、高矮不均匀,叶色深绿,在同一棚内都分布不均、呈团状(约1平方米以下),其中特别矮的苗子下部叶片发黄,而且叶面上散布有较密集点状褐斑。同时,调查人员又在现场将未施用过三种农药的种苗进行对比,发现未施过三种农药的藤菜种苗生长正常,并已掐卖了2次菜尖种苗。

榕山消委分会随即联系了成员单位——榕山镇农技站,并在县植保站的支持下对该批藤菜种苗进行了技术鉴定,通过勘查,诊断鉴定为:“该地打过碧护、爱苗、吡虫啉三种农药混用的藤菜种苗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药害,对藤菜有抑制作用,但通过一段时间后,藤菜会恢复正常生长”,同时认定农药质量无问题。在调查中还发现,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没有按照农药说明书的规定介绍农药使用方法,将农药和用水的比例由一包农药配10水施一亩地的标准擅自改为两包农药配10水、或一包农药配5水的标准施药,这样就造成了种苗承受不了大剂量用药生长缓慢,从而造成了经济损失。

榕山消委分会现场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在榕山镇消委分会仔细分析了事故产生的原由后,经营者郑某态度端正,承认了自己宣传解释施药方法不正确,从而造成了农户的秧苗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愿意赔偿农户损失。最终双方就经济补偿现场达成了协议:农药经营户郑某对种苗损失严重的8.9亩农户按每亩500元标准赔偿,对种苗农药药害不严重的11.8亩农户,按每亩300元标准赔偿,共计赔偿农户经济损失7980元。赢得了农民消费者的称赞。

图为榕山消委分会工商所的同志在种苗现场进行实地查验

案例2

种花菜无收获  消委帮忙获赔偿

 

2011316上午,叙永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万某投诉,称其去年9月在叙永县城内某种子经营部以75元购买了一包花菜种子,回家种下地后花菜苗不高,且长出的花比以往小很多,完全无法正常收获,找经营者处理却不予理会,只能找到县消委会帮忙,希望尽量减少损失。

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通知了销售该种子的商家到现场进行调解,并通知了县农业局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经过查看后发现,在该消费者的花菜地里,确实稀稀疏疏地长着几朵较为“茁壮”的花菜,其余都是很小的花蕾,根本无法上市销售。但造成花菜收成不好的原因到底是因为种子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因为消费者在栽种的时候措施不当则无法看出,需要做进一步鉴定。但当工作人员需要消费者出具经营者开具的发票和使用说明时,消费者称经营者当时没有出具,经营者也称因为当时只是购买了一包花菜种子,因而没有出具该类手续。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技术及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无论经营者所销售的种子是否有问题,但其没有提供明确的书面信息服务,因而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后,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说,经营者同意补偿消费者各种损失共计1500元作一次性解决,消费者高兴的称道:“虽然这些花菜我上市销售可以卖到5000元左右,但是拿到1500元的补偿我已经高兴了,总比颗粒无收好,真的很感谢热心为我们农民办实事的工商和消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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