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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须知

作者:佚名 来源:市局外资科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5日

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项目类别:07001
文件编号:
事项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条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办理手续:(本须知中除有注明的外,其余一律提交原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本表);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备注   
1、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登记申请资料及填写登记申请表格、文书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或由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字 

3、企业登记申请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相应的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人承诺中文译文与原文一致的文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外资登记窗口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步: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在承诺期内上报。
公开方式:直接告知或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830-3114617
监督电话:0830-2574012
办理地点、邮编: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网上咨询:www.aiclz.gov.cn

点击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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