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办事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个体、私营企业办事…>>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7日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3

项目类别

07001

4

文件编号

 

5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

办理对象及范围

 

7

申请条件

资料齐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8

申报材料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10

公示方式

直接告知或书面告知

11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2

项目类型

承诺件

13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的规定:变更登记费100/户,每个副本收费10元。

14

附件(表格)

 

15

办公时间

 

16

联系电话

 

17

监督电话

 

18

办理地点、邮编

各区县政府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19

网上咨询

 

20

网上办理

 

21

状态查询

 

22

备注

 

23

内容描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5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6

公开程序

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27

责任部门

各县区工商局注册登记股

28

索取号

D0310-07001-2007-J0008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网站留言  |  会员登陆  |  管理登录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浏览
Copyright @ 2008 WWW.AICL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08106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