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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7日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3

项目类别

07001

4

文件编号

 

5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6

办理对象及范围

 

7

申请条件

资料齐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8

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10

公示方式

直接告知或书面告知

11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2

项目类型

承诺件

13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的规定:注册登记费300/户,每个副本收费10元。

14

附件(表格)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15

办公时间

 

16

联系电话

 

17

监督电话

 

18

办理地点、邮编

各区县政府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19

网上咨询

 

20

网上办理

 

21

状态查询

 

22

备注

 

23

内容描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2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25

公开范围

全社会

26

公开程序

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27

责任部门

各县区工商局注册登记股

28

索取号

D0310-07001-2007-J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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