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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注销

作者:佚名 来源:市局企业科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6日

 

一、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本单位注册登记的营业单位
三、办理条件:资料齐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四、办理手续: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审查员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 审核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员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 领取通知
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 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市工商局企业科档案室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六、备注:
公开方式:直接告知或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830-3114617 3190717
监督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办理地点、邮编: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646000
网上咨询:www.aiclz.gov.cn——网站留言栏目
网上办理:无
状态查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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