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佚名 来源:市局企业科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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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本单位注册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办理条件:资料齐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四、办理手续:
1、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备案适用。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审查员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 审核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员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 领取通知
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备案登记通知书》
(四) 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市工商局企业科档案室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六、备注:
公开方式:直接告知或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830-3114617 3190717
监督电话:0830-2570895、2571884
办理地点、邮编: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646000
网上咨询:www.aiclz.gov.cn——网站留言栏目
网上办理:无
状态查询: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