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佚名 来源:市局企业科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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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 本单位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办理条件: 资料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
四、办理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者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适用。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审查员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审核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员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制照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决定准予登记的,打印营业执照,并校对营业执照打印内容。
(四)发照
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市工商局企业科档案室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六、备注:
公开方式:直接告知或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对增加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按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830-3114617 3190717
监督电话:0830-2570895 2571884
办理地点、邮编:市政府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646000
网上咨询:www.aiclz.gov.cn——网站留言栏目
网上办理:无
状态查询: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