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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

作者:佚名 来源:市局商广科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8日

一、事项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第25号)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公司

三、办理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手续:

1、发布登记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变更登记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户外广告登记要求对申请登记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批

承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受理的材料由广告登记审核人员依法审查签出审查意见,科长最后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由审定人签署意见及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的理由及审定人名字。审核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制作《户外广告登记证》或《不予核准登记通知书》。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制证、户外广告登记号

承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对符合要求的制作《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广告登记号;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核准登记通知书》。

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发证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广告登记号或《不予核准登记通知书》。

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五)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以便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备注:

公开方式: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广告登记号或《不予核准登记通知书》。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2570935

监督电话:2571993

办理地点、邮编: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646000

网上咨询: www.aiclz.gov.cn——网站留言栏目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2570935

备注:加强户外广告日常监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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