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佚名 来源:市局企业科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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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办理对象及范围:本单位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办理条件: 资料齐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四、办理手续:
1、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公司由上级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迁移的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审查员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 审核
承办: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受理员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 迁移档案
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六、备注:
公开方式:直接告知或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0830-3114617 3190717
监督电话:0830-2570895 2571884
办理地点、邮编:市政府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646000
网上咨询:www.aiclz.gov.cn——网站留言栏目
网上办理:无
状态查询:无